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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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仪征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德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款合计4203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9元,鉴定费6580元,合计7859元,由原告***承担679元,被告***承担1180元,被告仪征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承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