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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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吉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沧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青县吉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费、公共照明费共计123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