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118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15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负担319元,被告***负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