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金富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抵款明细约定向原告***支付已销售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产业大道金富利批发城的三套房产(房号:38-4-007、38-4-008、50-3-001)款项867310元;

二、被告金富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产业大道金富利批发城的六套房产(房号:50-3-011、50-3-012、50-3-013、50-3-014、50-3-018、50-3-019)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7元,减半收取12103元,由被告***、湖北金富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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