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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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09304.84元及利息(以290930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偿付律师费用134700元及保全担保费4800元; 二、被告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六合区大厂园西路X室(宁房权房权证六转字第**)合区大厂园XX室(宁房权证房权证六转字第**)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6元,减半收取为15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93元,由被告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