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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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原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54500元,合计125400元(利息已自2013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已扣减已付40000元利息,自2020年7月23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