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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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99,938.17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以99,938.17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预交,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4,975元一并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上诉争议标的金额100,438.17元计算为2,309元,由***负担2,297元,由***负担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