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34538.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13453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即设备)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行使上述第二项权利之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4元减半收取12562元,由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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