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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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605.1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348.06元(利息算至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3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