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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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4874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在车损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损失共计45315元; 三、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车辆损失67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