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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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6500元; 2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被告包那仁满都拉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231元,由原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