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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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期内利息、复利及罚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为3335719.46元; 三、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按展期月利率9.28%上浮50%,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2000万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五、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抵押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那股份字第XXXX号、房权证那股份字XXXX号、房权证那股份字第XXXX号,抵押土地产权证号:2006字第XXXX号等全部抵押财产)优先偿还以上款项;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30元,减半收取计79865元由被告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