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财保32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吕卓,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奥迪车和坐落于××旗第三号,房权证为蒙(2017)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楼房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旗,2区15段239号-8,房权证为蒙(2019)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刘某以其名下,坐落于××区,房权证为扎赉特旗房权证音镇字第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奥迪车,期间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旗第三号,房权证为蒙(2017)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期间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旗,2区15段239号-8,房权证为蒙(2019)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期间为三年;

四、查封案外人刘某名下,坐落于××区,房权证为扎赉特旗房权证音镇字第XXXX号房屋,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宝玉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晶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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