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及其贷款利息79751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整)。本息合计人民币214751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