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元,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