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1日的欠款本息共计107090.73元及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和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律师费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