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偿清时止,同时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4,43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给付至偿清时止;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偿清时止;

四、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给付至偿清时止;

五、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给付至偿清时止;

六、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给付至偿清时止;

七、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八、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九、被告***对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十、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00元由被告***、***承担并给付原告。保全费2,11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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