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5057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彤,系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14732060960审判员苏博群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华鸿维

书记员于悦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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