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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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5057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彤,系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联汇创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14732060960审判员苏博群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华鸿维 书记员于悦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