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石玉元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13047.8元(12万元+293047.8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石玉元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45591.92元(12万元+125591.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实际获得上述第一项赔款时退还***垫付款1万元;***、***、***、***、***在实际获得上述第二项赔款时退还***垫付款2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2元,减半收取50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1350元,***负担162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350元,***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