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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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16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对上述被告***、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1206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60037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缓交),由原告***承担168元,被告***、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3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