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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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丽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9月23日起以借款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日起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日止,被告已支付的600元利息予以减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被告李丽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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