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7民初45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住***。 负责人:李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未按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大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