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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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利息(1、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2、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4.17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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