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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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4230.23元,并从2019年7月8日起,以代偿款524230.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524230.23元为止。 二、被告巫山县大海烟叶专业合作社、巫山县望天坪山楂股份合作社、***、***、***、***、***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2.30元,减半收取计4521.15元,由被告***、巫山县大海烟叶专业合作社、巫山县望天坪山楂股份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