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永泰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建筑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二、被告北京永泰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员误工等损失四万六千七百四十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永泰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钢管租赁损失一千三百四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五千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永泰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八十六元(原告***已预交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永泰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三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