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X号星河奥韵X幢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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