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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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X号星河奥韵X幢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