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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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90948.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90948.2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xx街道xx路xx号10幢2单元1-2、北部新区xx街道xx路xx号3号地下车库26号地下车位、九龙坡区xx路100号1-2-9、1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未受偿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