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永春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永春家具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内欠款利息180000元及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永春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四、被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2元,由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随上述款项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