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寨支行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2014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千农信南借字[2014]第108号《借款合同》及与被告***2014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千农信南保借字[2014]第051号《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1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5.50元,由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9元,被告***负担32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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