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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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魏贤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借款本金币80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魏贤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借款本金币20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有权就魏贤德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房屋所有权证:德房权证德化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10)第××号。建筑面积为91.61平方米;土地分摊用地面积11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6元,减半收取1221.8元,由魏贤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