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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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元龙支行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53万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502526.37元,合计4032526.37元,之后的相应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1.05%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