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奎屯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奎屯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奎屯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奎屯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8,534元,并赔偿厂房及设备占用损失754,009元,以上两项合计1,182,543元; 三、驳回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2元,减半收取77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3元,合计23,164元,均由被上诉人奎屯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