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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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奎屯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奎屯新上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占用的下列租赁物,面积为1300平方米的微粉车间(5号厂房)以及其中的设备:1台变压器工程1000KVA(5面门配电柜)、5吨单梁行车2台、分级机(分号机)2台、化验室1套、宿舍及办公室合计3间; 二、被告奎屯新上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8,534元,并赔偿厂房占用期间损失83,587.36元,设备占用期间损失265,271.42元,以上三项合计777,392.78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2元,减半收取计7,72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被告奎屯新上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76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