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411271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以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如被告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原告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沛他项(2004)字第1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9元,减半收取为25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15元,由被告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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