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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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欠款120531.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583.50元,两项合计133115元。 二、驳回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北方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