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登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永登鑫盛石英资源有限公司
兰州科中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登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790000元,2019年8月21日前的利息562641.81元,合计1352641.81元(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6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3.78元,减半收取8487元,由被告永登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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