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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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悦翔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兰州悦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80000元,2019年7月14日前的利息210550.86元,本息共计1090550.86元,2019年7月14日以后利息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64%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有权就***、***名下坐落于兰州市永登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和***名下坐落于兰州市永登县[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永登县)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名下坐落于永登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4614.96元,减半收取7308元,由兰州悦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