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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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河实业有限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上城花园售楼部)。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8661199782P。法定代表人:高鸿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王淑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康盛花园5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康盛花园5单元302室,系原告***妻子,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本案应当就***、***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进行核实。如果借贷关系确实发生,并且借款人偿还过借款本息,应当就偿还的本息数额进行确定。而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故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长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刘彩虹审判员李欣南审判员武烨二O二O年七月六号法官助理张少卿书记员杨红红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