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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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龙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28735.45元及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160000元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168735.45元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孙小成;

二、被告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4元,由原告孙小成负担2944元,被告林龙泉、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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