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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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龙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28735.45元及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160000元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168735.45元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孙小成; 二、被告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4元,由原告孙小成负担2944元,被告林龙泉、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