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 |
类型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629执88号刘某某、屈安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629执88号刘某某、屈安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屈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9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000元及受理费1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屈安峰中国邮政银行洛川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734存款4067元、陕西农村商业银行凤栖支行银行账号27090905011009001381424存款48.59元、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凤栖支行账号***00660320存款103.22元、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813存款149.41元、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凤栖支行146.71元,于2020年5月9日现金交付485.07元。2020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谈话方式变更申请标的为5000元,并与同日领取案件款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629执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6日结案。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