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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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3029.17元和利息、违约金(以本金93029.17元从2019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偿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8841元可予以抵扣);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