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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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归还本金7738.82元,承担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