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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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恩平新丽色母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990000元给原告***;

二、原告***对被告恩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享有的坐落于恩平市大槐沙栏旧砖厂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是恩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产权证号:(大槐)033272/000272号和(大槐)033273/000273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恩平新丽色母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72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恩平新丽色母粒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4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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