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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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归还本金105919.15元;承担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按合同约定按实际还款金额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5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按所欠剩余本金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44元,由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