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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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67050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止,利息为人民币48150元;以人民币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止,利息为人民币18900元),合计人民币13705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