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欠款本金23142.52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353.25元、滞纳金301.8元及分期手续费528元(后续利息、滞纳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对***提供的赣F×××××宝骏牌小汽车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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