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丰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6)广村银(授)字(0160)号《可续贷授信贷款授信合同》、(2019)广村银借字0***号《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广丰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利息40,036.40元、复息400元,合计人民币840,436.40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4月16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广丰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5,600元由被告***、***承担; 四、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62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