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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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3808元,并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返还欠款之日止以本金4900元、2020年6月1日起至返还欠款之日止以本金8908元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