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99190.15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2132525.68元,合计23631715.83元;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徐州圣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59元,减半收取79980元,由被告徐州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圣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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