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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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00**元【此款汇至: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04】;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605**.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诉讼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鉴定费1828元,合计426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由被告***负担4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